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314號
TPDV,111,訴,5314,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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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趙耕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上午9時58分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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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