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8號
原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彭冠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3時5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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