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98號
TPDV,111,訴,4498,2023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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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98號
上 訴 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被 上訴人 蒼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 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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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蒼蘭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