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邦達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炬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
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5萬5,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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