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28號
TPDV,111,訴,3428,2023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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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8號
上 訴 人 張彤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342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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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