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55號
TPDV,111,訴,3155,2023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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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55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楊寶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秀鑾

陳俊彥

黃敬宇

張娟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73,775元(計算式:28,000+388,065+530,040+20,000+
43,200+15,000+9,720+7,750++15,000+17,000+500,000=1,573,7
75,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561號卷第44、45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4,963元,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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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