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7號
TPDV,111,訴,307,2023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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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AV000-A109103A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佟光懿
訴訟代理人 游小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 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為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 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及 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 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第1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原告既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先 位理由為其配偶(下以A女代稱)遭被告妨害性自主,依上 開法條規定,本判決書自不得揭露被害人即A女及原告之身 分識別資訊,其等之具體身分識別資料均詳卷所載,合先敘 明。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 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36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33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侵權行為,其中編號2、3、4、7行為地之臺北市 警光會館位在臺北市萬華區,依上述法律規定,本院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A女為配偶,A女於民國108年末結識被告 而遭偷拍隱私照片,被告屢以散布照片或公開二人關係使任 職單位與家人知悉等情恐嚇A女見面、發生性行為,A女於受



迫下與被告發生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性行為,嗣後A女發生 嚴重創傷反應,原告為照料A女就醫應訴,又遭被告屢次騷 擾,受有重大精神上痛苦,被告行為已侵害原告之人身法益 。退步言,若A女並非遭被告脅迫,而被告明知A女為有配偶 之人,仍與A女合意發生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性行為及 如附表二之行為,亦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因此受有精 神上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下稱系爭 本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誣指被告有性侵行為,並未提出證據,且就 附表一編號1時間不對,編號3、4、5、6當日被告均在高雄 ,編號2之地點有誤、編號9當日僅被告入住。又A女自與被 告於108年9月間經由網路相識,始終自稱已經離婚、沒有婚 姻約束、為小孩之故與原告住隔壁等語,使被告誤信A女無 婚姻關係存續而與之往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A女前對被告涉犯刑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加重強制性交、第3 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等罪嫌提出 告訴,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8 86、19887、19888、19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經A女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查分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230 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 第91至124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卷宗。四、本件原告先位理由主張被告對A女強制性交備位理由主張 被告與A女合意性交及為附表二之行為而侵害原告配偶權, 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著有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對A女為附表一所示強制性交行為云云, 惟A女曾就附表一所示行為對被告提起加重強制性交罪嫌之 刑事告訴,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19886、19887、19888、19889號為不起訴處分,及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高雄檢查分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2303號處分



書駁回再議,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91至12 4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卷宗查核在案,原告並未提 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為附表一所示違反A女意願之強制性交 行為,自難認原告先位理由之主張可採。
㈢又備位理由主張被告與A女為附表一所示合意性交及為附表二 所示留言及貼文而侵害原告配偶權,被告否認知悉A女為有 配偶之人,自應由原告就被告知悉A女為有配偶之人乙事為 舉證。而原告雖提出網路帳號「楊鴻章」之人曾留言與被告 表示「她是有家庭的,你會不會太過啊」,以圖證明被告知 悉A女為有配偶之人,而網路帳號「楊鴻章」之人曾留言與 被告表示「她是有家庭的,你會不會太過啊」,有留言截圖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1頁),惟網路帳號「楊鴻章」之 人真實身分究竟為何?以現今網路使用身分遮掩多變之情況 ,被告豈會因一真實身分不明者之留言內容即確認A女婚姻 狀況!故縱有該留言截圖,亦不足以認定被告知悉A女為有 配偶之人。況且,被告於上開留言之後,係與網路帳號「楊 鴻章」之人多所爭論,此亦有網路留言截圖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一第43至49頁),更見被告並未因前開留言而認知A女 為有配偶之人。  
㈣另A女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曾表示:初識被告時曾傳訊息給 被告表示離婚之事(見偵查筆錄影卷第3頁,隨卷綁附), 可見A女與被告相識之初確實表示其無婚姻狀態。又A女雖於 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表示:其與原告離婚後又結婚,有跟 被告說過,但被告沒有提出這部分資料(見偵查筆錄影卷第 3頁,隨卷綁附),然此既為A女傳訊與被告之內容,身為A 女配偶之原告應有提出此部分證據之途徑,然被告並未提出 A女與被告間傳訊內容,僅一再陳稱A女手上訊息內容均遭被 告要求刪除,及一再否認被告提出之與A女間傳訊內容之形 式真正,而民事事件當事人對於證據形式真正提出爭執,雖 為其權利,然不能因此解除應負之舉證責任,是以,依前開 證據資料觀之,本件被告否認其知悉A女為有配偶之人,尚 非無據,原告就此並未進而舉證被告與A女為合意性交行為 及為附表二所示行為時知悉A女為有配偶之人,則原告備位 主張其配偶權遭侵害云云,亦無可採。    五、綜上,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被告對A女施加強制性交行為,亦 未舉證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及為附表二所示貼文及留言時 ,知悉A女為有配偶之人,則原告先位理由及備位理由之主 張,均無可採,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本息,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自



應併予駁回。至於原告雖聲請向附表所示地點商家函詢被告 及A女有無於附表所示日期入住或休息(見本院卷一第385至 386頁、卷二第162頁、卷三第68頁),然原告並未舉證被告 與A女合意性交時知悉其為有配偶之人,業如前述,故此項 證據調查之結果無從動搖本件認定結論,故無為調查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 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編號 侵權行為 時間 地點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性行為 108年11月17日 花蓮警光會館 20萬元 2 性行為 108年11月30日 臺北市警光會館 20萬元 3 性行為 108年12月9日 臺北市警光會館 20萬元 4 性行為 108年12月10日 臺北市警光會館 20萬元 5 性行為 108年12月11日 迪樂商旅 20萬元 6 性行為 108年12月12日 中源大飯店 20萬元 7 性行為 108年12月14日 臺北市警光會館 20萬元 8 性行為 108年12月31日 高雄種子商旅 20萬元 9 性行為 109年1月4日 花蓮警光會館 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侵權行為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108年12月7日 於A女公開之臉書下留言「她是我的女人」 20萬元 2 109年1月8日 於被告臉書張貼A女與被告二人合照照片 3 109年1月12日 於被告臉書張貼A女與被告二人合照照片,留言「有個人一直藏在心底,卻消失在我的生活裏」 4 109年1月14日 於被告臉書張貼A女與被告二人合照照片 5 109年1月22日 於被告臉書留言「當分手還沒演出前,我安靜離開您的視線」 6 109年1月28日 於被告臉書張貼A女與被告二人合照照片 7 110年4月3日 於被告臉書張貼A女及A女與被告二人合照照片 8 110年5月25日 於被告臉書張貼A女與被告二人合照照片。並留言「飄盪,風聲夾雜著愉悅笑聲,嫣然,雨滴下羞澀含苞欲開,剎那,懸浮著蛻變心跳加速,懂事的情人嬌嗔如癡,不再飄盪迷濛…妳柔柔說著:愛永不變,我倆顛覆那清醒的真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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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