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47號
TPDV,111,訴,2847,202302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魏立宸
被 告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1/1頁


參考資料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