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魏立宸
被 告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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