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48號
TPDV,111,訴,2548,2023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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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8號
上 訴 人 洪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銘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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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