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78號
TPDV,111,訴,2278,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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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78號
原 告 李玄

訴訟代理人 黃仕先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陸張鳳釵


訴訟代理人 蔡鎮亘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之修復方式,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三樓浴室樓地板漏水區域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貳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 弄0號3樓(下稱系爭3樓房屋)浴室之樓地板修復至不再漏水 之狀態;嗣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變更上 開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3樓房屋浴室之樓地板以臺北市土 木技師公會111年12月12日北土技字第1112005409號鑑定報 告書(案號:000000000,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之修復 方式修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 上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非屬訴之變更或追 加,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2 樓(下稱系爭2樓房屋)所有人,被告則為同棟之系爭3樓房屋 所有人。伊於110年5月18日發現系爭2樓房屋之浴室天花板 有漏水痕跡,乃委託訴外人民匠防水工程行進行漏水檢測, 經初步判斷,係浴室防水層因老舊失效導致漏水,被告雖依



建議為浸泡式防水,惟效果不彰,兩造復合意再委託訴外人 嘉承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測,而建議被告重作浴室地板防水 層,惟被告遲未改善漏水,致系爭2樓房屋浴室天花板之鋼 筋外露及鏽蝕,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第213條第1項、第767條第 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 3樓房屋浴室之樓地板以如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之修復方式修 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本件漏水原因為外牆老舊、共同壁滲透等所致, 且系爭2樓房屋之浴室排水管與原建築配管位置不同,可見 有更改管線,況原告整修浴室時將牆面磁磚拆除之短期強力 震動,造成系爭3樓房屋浴室與混凝土版界面分離未密合, 足見係因原告過失所致,系爭漏水情形與被告無關,至鑑定 報告所載鋼筋裸露之修復應由原告自行修繕,原告堅為鑑定 而應自負鑑定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經查,原告為系爭2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3樓房屋 所有權人等情,有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北司補卷第15至18 頁)等件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符實。四、原告另主張其因系爭3樓房屋滲漏致系爭2樓房屋漏水而受有 損害,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方式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 系爭漏水情形之原因為何?㈡原告請求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 方式將系爭3樓房屋浴室之樓地板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有無 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2樓房屋漏水之原因:
 ⒈原告所主張系爭2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經兩造合意(見本院卷 第89頁)委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2樓房屋是否有漏 水發生原因、修復方式及費用等事項為鑑定,其鑑定結果略 以:系爭2樓房屋浴室頂版漏水主要原因為系爭3樓房屋浴室 1排水管與混凝土版界面滲水所致。理由為:(1)以系爭2樓 房屋浴室頂版與系爭3樓房屋浴室相關對應位置及系爭2樓房 屋浴室頂版排水管線繪製相關位置圖。(2)本案於111年9月2 8日初勘及111年11月25日會勘時系爭2樓房屋浴室頂版均有 漏水現象。(3)111年11月25日會勘時現場試水,並以儀器 檢測,過程如下: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2分起針對系爭2 樓房屋疑似滲漏水處進行放水前水分計檢測,經比對上表試 水前後混凝土地版水分含量數據變化不明顯,表示尚無漏水 趨勢,亦即尚無從地板防水層滲漏之趨勢。111年11月25日 下午4時17分起,開始在系爭3樓房屋浴室1放黃色染劑,隨



即在系爭2樓房屋排水管與混凝土版界面滲出黃色水,顯示 系爭3樓房屋浴室1排水管與混凝土版界面滲水。111年11月2 5日下午4時30分起,開始在系爭3樓房屋浴室2放綠色染劑, 在系爭2樓房屋浴室頂版未發現綠色水,顯示系爭2樓房屋漏 水主要為系爭3樓房屋浴室1排水管與混凝土版界面分離未密 合導致漏水等語,有系爭鑑定報告隨卷可參(見外放系爭鑑 定報告第11頁),審酌系爭鑑定報告乃經鑑定人即土木技師 實地勘查及以放水及水分計等方式為檢測,本諸證據、工程 經驗及專業知識而為判斷,應認前開鑑定結果可採。故系爭 漏水情形之原因,係因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防水層下方之 排水管與混凝土版界面分離未密合導致,應足認定,原告主 張被告疏未管理系爭3樓房屋致系爭2樓房屋漏水,即屬可採 。
⒉被告雖辯稱:鋼筋裸露之修復應由原告自行修繕云云。惟鋼 筋本件漏水原因為原告更改管線、施工拆除磁磚震動、房屋 外牆老舊、共同壁滲水所致云云。然鑑定機關就漏水原因是 否為系爭3樓房屋所致乙節,亦鑑定以:依據前揭分析結果 ,系爭2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為系爭3樓房屋浴室1排水管與混 凝土版界面分離未密合導致漏水,而未密合係因不同材料由 於裝潢施工震動、地震、混凝土溫度收縮老化、鋼筋生鏽膨 脹等因素引起,至於系爭2樓房屋浴室外牆係與鄰棟建築物 緊密相鄰,不致有雨水滲入等語(見外放鑑定報告第11、12 頁),足見本件漏水非因被告所辯稱之外牆老舊滲水、更改 管線所致。又被告為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應就排水 管與混凝土版界面負管理維護之責,系爭3樓房屋因裝潢施 工震動、地震、混凝土溫度收縮老化、鋼筋生鏽膨脹等因素 致排水管與混凝土版界面未能密合而漏水,被告卻疏未即時 管理、維護致系爭2樓房屋滲水,則原告主張被告過失侵害 其所有權致生損害,應認可採。至被告雖稱:原告係施工拆 除浴室後始表示有漏水,並提出照片(見本院第201頁)為 佐,惟為原告所否認,並稱:其未以機械施工,且僅裝修天 花板以下之部分等語,經查,前揭照片僅能證明原告曾拆除 系爭2樓浴室磁磚而為整修,惟仍無法證明本件漏水為該次 拆除整修之震動所致,更與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不符, 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均非足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方式將系爭3樓房屋浴室之樓地 板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有無理由?
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又按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 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



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各有明文。 ⒉經查,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係因被告疏未即時管理、維護系爭 3樓房屋浴室排水管與混凝土版界面未密合而滲水所致等情 ,業如前述,則該漏水已妨害及侵害原告就系爭2樓房屋所 有權而造成損害,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負 有回復系爭2樓房屋損害發生前原狀之義務。則原告依據前 開規定,請求被告依據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三)之部分 (即第12至13、39頁)所載之修復方式(詳如附件所示)修 復系爭3樓房屋之浴室之樓地板至不再漏水之狀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⒊被告雖辯稱:至原告另主張施工位置應由系爭3樓房屋修復云 云,惟查,系爭3樓房屋之鋼筋生鏽膨脹,同為系爭3樓房屋 排水管與混凝土版界面未能密合之原因乙節,業如前揭㈠⒉所 述,則系爭鑑定報告認應將鋼筋除鏽塗防鏽漆而為修繕,核 屬合理之回復原狀方法,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另原 告雖聲請函詢鑑定機關,欲證明應自系爭3樓房屋處為修繕 、系爭3樓房屋之防水層恐有疏失而無法修繕云云,惟查, 系爭3樓房屋之浴室經鑑定機關試水並以儀器檢測後,無從 地板防水層滲漏之趨勢等情,有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㈠(3) 可稽(見外放鑑定報告第11頁),則鑑定結果認自系爭2樓 房屋浴室頂板施作為修復等情,亦難認有何違誤,則原告聲 請再行函詢,即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故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樓房屋漏水係因被告所有 系爭3樓房屋疏於管理、維護所致,應可採信。則原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 依如附件所示之修復方式,將系爭3樓房屋浴室樓地板漏水 區域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又本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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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