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8號
TPDV,111,訴,218,2023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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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正堂
姚曉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齡瑤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2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萬7,9
8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9萬7,063元/平方公尺×10.9平方
公尺=323萬7,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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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