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8號
TPDV,111,訴,218,2023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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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齡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正堂姚曉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55萬4,74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9萬7,063元/平方公尺×8
.6平方公尺=255萬4,7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萬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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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