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06號
TPDV,111,補,2306,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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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國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
6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本件判決書部分,屬非因
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0元(計算式
:40,600元+3,000元=4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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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