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1年度,20號
TPDV,111,消債聲免,20,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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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連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及000號0樓至0樓、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至0樓及0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林雍鎮
李雲秋

正德

張明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連水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者,法 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次按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 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債權額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 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 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此有消債條例第142條之 立法意旨足資參照。該條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債權額20%以上」,並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 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受 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 (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司 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惟按法 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 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 。準此,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經裁定不免責確定, 債務人仍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 額20%以上時,債務人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是 否裁定免責,仍必須斟酌其先前經裁定不免責事由之情節、 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予以判斷。此觀辦理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之規定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9年3月24日經本院99年度 消債聲字第15號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應予免 責情形,而為聲請人不予免責裁定,聲請人於上開裁定確定 後,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因清償各債權人之 受償額並未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字 第37號以不符消債條例142條規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嗣後清 償第一金融管理公司19萬8,980元、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2萬5,560元、渣打銀行信用卡中心6萬6,382元、渣打銀 行信用卡中心5萬117元,債務人繼續清償已達消債條例第14 2條所定數額,故爰依同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於97年5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97年8 月14日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裁定開始更生,及 由司法事務官以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進行更生程序 ,復經本院於99年1月27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惟因債務人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清算程序費用,並 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於99年3月24日以99年度消債聲 字第15號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之不免責事由 而不予免責,則債務人再依同條例第142條聲請本件免責, 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應予審究者即為聲請人於裁定不 應予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42條所 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書 面陳述意見,債權人函覆表示如下:
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受不免責裁定後,再清償238,042元,請查明各債權人是否 均達消債條例142條所規定之數額。
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具 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再清償34萬0,087元, 未全部清償應不予免責。
⒊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再清償13萬9,431元,請調查是否符合消債條 例142條規定。
⒋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合計清償12萬1,605元,請調查是否符合消債 條例134條規定。
⒌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負債主 因多為信用卡預借現金的高價消費,請依消債條例第142條 之規定而為准駁,不同意免責。




⒍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再清償11萬2,114元,請查明各債權人是否均 達消債條例142條所規定之數額。
⒎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本行債務業已全數清償。
⒏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受不免責裁定後,已分別清償信用卡債權6萬6,382元及信用 貸款債權5萬117元,請依法裁定。
⒐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具狀陳 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共清償15萬6,651元,請調 查是否有消債條例133條、134條情事。
⒑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受不免責裁定後,再清償12萬1,756元,請查明各債權人是 否均達消債條例142條所規定之數額。
⒒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 ⒓債權人花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具 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僅再清償2萬3,237元。 ⒔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 不免責裁定後,共清償金額為2萬9,249元,已達債權額20% 以上。
⒕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受不 免責裁定後,共清償金額為5萬9,612元,已達債權額20%以 上。
⒖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 ⒗債權人林雍鎮、李雲秋、李正德張明河具狀陳稱:債務人 已依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金額均清償完竣。 ⒘聲請人則於到庭陳稱:聲請人清償金額已達第142條所定之數 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㈢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各債權人 分別受償之金額如附表所示,而有擔保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其債權經移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業已 全數清償等情,有債務人所提出匯款證明及還款明細、債權 人陳報狀、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3頁、第153、1 57、161、165、171、173、183、189、215、223、231、239 、249、259、313、323頁)附卷可參,債權人花旗銀行陳報 債務人經不免責裁定後僅清償2萬3237元等語,惟消債條例 第142條規定之清償比例為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20%,並 非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清償成數須達20%,業如前述。則聲請 人在不免責裁定確定前,於97年8月29日之執行金額2萬4,83 3元,係於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債權表之花旗銀行



債權額陳報後所清償,有花旗銀行人員確認之電話紀錄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315頁)。則加計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後 向花旗銀行清償2萬3,237元後之金額為4萬8,070元,顯已達 到花旗銀行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清償比例即4萬53 9元。另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清償金額 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雖未具狀表示意見,惟依據聲請人所陳報證明書、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字 第37號裁定,應可認定其債權如附表所示已清償逾其債權額 20%(見本院卷第72、81、87頁)。
㈣另債權人凱基銀行主張應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不免責事由;債權人中國信託陳報不同意免責,並 主張不免責確定後債務人未全部清償債務等語。惟依消債條 例第142條之規定,本件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之要件,即得聲請免責 ,且債務人係屬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現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再次 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 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 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是前開 債權人所執主張,均無足採。復斟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權達 二成以上,此際債權人之權益既已受相當程度之保障,應賦 予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之機會雖債務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免 責,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 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衡量免責之與否之適切性, 而非當然予以免責,惟觀諸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皆未受分 配,而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 之總額達二成以上,縱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未合於債權人主觀 上之期待,其依法自得聲請免責,且於合於法定要件後,仍 應予免責。從而,上開債權人主張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債務人未全部清償債務云云 ,容非本件免責應予審酌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詳如附表),復本 院斟酌債務人亦無何明顯不適當之情狀,故已符合消債條例 第142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 。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依照本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45號更生時所製作之分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已受清償之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6,401元 205,280元 238,042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4,345元 202,869元 340,087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7,959元 111,592元 139,431元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3,539元 112,708元 121,605元 5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5,961元 81,192元 85,314元 6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424,267元 84,853元 112,114元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3,334元 50,667元 253,334元 8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586元 50,117元 50,117元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1,910元 66,382元 66,382元 1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6,904元 71,381元 156,651元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7,528元 43,506元 121,756元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705元 33,941元 169,705元 13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967元 40,539元 48,070元 1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35,613元 27,123元 29,249元 1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316元 28,063元 59,612元 1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546元 12,909元 22,629元 17 林雍鎮(林景一之繼承人) 600,000元 120,000元 600,000元 18 李雲秋 1,000,000元 200,000元 1,000,000元 19 李正德 600,000元 120,000元 600,000元 20 張明河 250,000元 50,000元 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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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