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60號
TPDV,111,建,60,2023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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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念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09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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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