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58號
TPDV,111,建,58,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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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春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111年度建字第58號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
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
,126,964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5,126,96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9,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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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