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柯元培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榆心律師
被 告 柯小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柯卓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繼承人柯卓端於109年11月16日辭世,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原告、被告及訴外人柯幼虹、柯元宏 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訴外人柯幼虹與柯元宏於110年2月1日 聲請拋棄繼承,並經鈞院准予備查,被告旅居美國久未回國 ,於111年11月22日以美國公證人認證之宣誓書表示同意附 表一所示遺產由原告單獨繼承,顯見被告無取得前述遺產應 繼分之意,故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 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主張略以:原告應百分之百繼承被繼承人柯卓端之遺產 等語。
三、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 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 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 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 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 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柯卓端於109年11月6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及訴外人柯幼虹、柯元宏為其子女 ,訴外人柯幼虹、柯元宏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 查,僅剩兩造為繼承人,嗣被告出具親筆簽名文件表示同意 由原告單獨繼承等情,此有被繼承人柯卓端之死亡證明書( 本院卷第15頁)、繼承系統表(本院卷第27頁)、訴外人柯 幼虹、柯元宏拋棄繼承調查結果通知函(本院卷第19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卷第21頁)、戶 籍資料(本院卷第49至52頁),復有被告所提之美國公證宣 誓書、臺灣護照、美國公民護照(本院卷第91至97頁)在卷 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復查,系爭遺產並 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訴請裁判分 割,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柯卓端所遺如附表一 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並參酌被告陳述之意見,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 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 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 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有理由,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依實際分配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三之分配比例負擔 ,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1,400,786元暨其利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2 臺灣銀行存款4,564,395元暨其利息 3 臺灣銀行存款2,354,419元暨其利息 4 中華郵政存款234元暨其利息 5 合作金庫存款24,758元暨其利息 6 華泰商業銀行存款508元暨其利息 7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19元暨其利息 附表二:原告起訴時主張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柯元培 1/2 2 柯小紅 1/2 附表三:本院所認之分割比例
編號 姓 名 比例 1 柯元培 全部 2 柯小紅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