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李寶杰(LEE PO KIT)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嘉雯(LEE CARMEN)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本件
依原告訴之聲明,係對於潘雪華之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
,核屬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
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惟原告起訴表示目前尚無法確認遺產之價額,是本
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須補繳16,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