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金字,111年度,3號
TPDV,111,原金,3,202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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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衍彰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宗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判決被上
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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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