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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