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能股)
失 蹤 人 王尚可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王尚可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尚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尚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 條第1 、2 、3 項、第9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 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尚可原住○○市○○區○○街00○0號,於 民國108年2月22日經臺北○○○○○○○○○○○註記為失蹤人口,迄 今行方不明,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家事事件法 第155 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1年3月15日北 市安戶登字第1116002905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2月 2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1965號函、臺北○○○○○○○○○111年 2月21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1160021252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 1年2月23日移署資字第1110013621號函、戶籍資料、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保Web IR查 詢系統、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 查卷第3-43頁)。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111年6月27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098332號函、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6月27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1304 7541號函、臺北○○○○○○○○○108年2月19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08 6001983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6月28日保普生字第1 1113029730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為證(見本院卷 第19-41、53頁)。
㈡又失蹤人經本院於111年8月9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於111年8月10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 ,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