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蔚祥
李芳慧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簡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2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