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984號
TPDV,110,訴,3984,2023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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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大成


張亮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398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經查,上訴人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
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852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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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