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11號
TPDV,110,訴,2811,2023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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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紹基陳鐘月妹陳咏彤、蔡文生、侯
素秋、日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11號給付
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93萬9,764元(計算式:40萬2,090元+117萬5,3
96元+290萬8,470元+145萬3,808元=593萬9,76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萬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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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