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0年度,25號
TPDV,110,消,25,2023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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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結果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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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