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51號
TPDV,110,建,151,2023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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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碧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110年度建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49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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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