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0年度,12號
TPDV,110,家訴,12,2023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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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侯文經


周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海燕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0年度家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76,750元。如未依期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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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