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64號
TPDV,109,重家繼訴,64,2023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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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美

鄭慈美
鄭慈
鄭慈宜


顏品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宗仁鄭鈺騰鄭筠騰間請求返
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109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
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
11年度台抗字第842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165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9,38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9,9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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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