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被 告 詹淑真(兼詹興田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仕儉(兼詹興田之繼承人)被 告 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妙玲(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仁(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儒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淨(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詹淑真、詹仕儉、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淨為被告詹興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興田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8月24日死 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詹士儉、詹淑真及代位繼承人為詹智 勇、詹妙玲、詹婉儒(詹興田之子詹仕良於96年10月12日死 亡,由其子女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代位繼承)、詹智仁 、詹智皓(詹興田之子詹仕恭於98年3月4日死亡,由其子詹 智仁、詹智皓代位繼承)、詹儒宇、詹淨(詹興田之子詹仕 讓於99年7月1日死亡,由其子詹儒宇、詹淨代位繼承),而 詹淑娟已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又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士儉、詹淑真、詹智勇、 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淨迄今未聲 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繼承人詹士儉、詹淑真 、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 淨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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