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91號
TPDV,108,訴,419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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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被 告 詹淑真(兼詹興田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仕儉(兼詹興田繼承人)

被 告 詹智勇(即詹興田繼承人)


詹妙玲(即詹興田繼承人)

詹婉儒(即詹興田繼承人)


詹智仁(即詹興田繼承人)

詹智皓(即詹興田繼承人)


詹儒宇(即詹興田繼承人)

詹淨(即詹興田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淑真詹仕儉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淨為被告詹興田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興田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8月24日死 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詹士儉、詹淑真及代位繼承人為詹智 勇、詹妙玲詹婉儒詹興田之子詹仕良於96年10月12日死 亡,由其子女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代位繼承)、詹智仁詹智皓詹興田之子詹仕恭於98年3月4日死亡,由其子詹 智仁、詹智皓代位繼承)、詹儒宇詹淨詹興田之子詹仕 讓於99年7月1日死亡,由其子詹儒宇詹淨代位繼承),而 詹淑娟已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又詹興田繼承詹士儉、詹淑真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淨迄今未聲 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繼承詹士儉、詹淑真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 淨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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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