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上 訴 人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金閎工程有限公
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萬0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9510元,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544萬63
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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