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郭銘岳
被 告 林哲慶
上列被告林哲慶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郭銘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