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1號
TPDM,112,聲,111,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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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書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9號、111年度執字第49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朱書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書廷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 旨參照)。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 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 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 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 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 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 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 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 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 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則聲請人就 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應執行之 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並未表 示意見(見聲卷第49至65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均係詐欺之相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16日 間,相隔較近、罪數甚多、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 各罪之原定刑期、前已定之應執行刑範圍、定應執行刑之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4日至同年10月4日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4日至同年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521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923號 109年度訴字第189號 109年度訴字第283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923號 109年度訴字第189號 109年度訴字第2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20號 ⑵編號1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25號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38號 ⑵編號3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13日(聲請書之附表誤載為108年10月14日,應予更正) 108年10月14日 108年9月22日至同年10月14日(聲請書之附表誤載部分,應予更正)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43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7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3月18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7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9日 110年4月13日 110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72號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42號 ⑵編號6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02號 ⑵編號6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日至同年10月10日 108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81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4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5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2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 109年度訴字第132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4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68號 ⑵編號7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386號 ⑵編號8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322號 ⑵編號9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7日至同年月20日 108年9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32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3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7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40號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44號 ⑵編號11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24號 ⑵編號12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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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