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61號
TPDM,112,簡,361,202302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志成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倘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應受刑罰之 行為。是核被告翁志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 屬單純一罪,僅以一罪論。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我國政府所推動 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本案第三級毒達5公克以上 ,應予非難。惟參酌被告犯罪後已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 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見毒偵卷第6頁)等節,暨參酌其過往素行非佳、曾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相同犯罪遭法院判處罪刑 後再犯本案(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因販賣而查獲之第 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 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33 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 愷他命之成分,屬於第三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11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偵卷第56至57頁)在卷可參,既經被告持有數量達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罪,即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而 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即外包裝袋、膠帶),係用於包裹毒品 ,其上存有之殘渣與毒品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 實益,應整體視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 告沒收。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再諭知沒收 銷燬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 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636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卷證出處 1 內含深橘色粉末之LV圖樣即溶包 10袋 ⑴淨重22.65公克、取樣0.2338公克、驗餘淨重22.4162公克、純質淨重約0.838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0袋、1膠帶。 ⑵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56至57頁) 2 內含深橘色粉末之養樂多圖樣即溶包 10袋 ⑴淨重17.334公克、取樣0.1669公克、驗餘淨重17.1671公克、純質淨重約2.773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0袋、1膠帶。 ⑵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 白色細結晶 1袋 ⑴淨重4.968公克、取樣0.0119公克、驗餘淨重4.9561公克、純質淨重約3.41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袋。 ⑵檢出含有愷他命成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