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20號
TPDM,112,審附民,220,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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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柯素珍

被 告 陳建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827號(即112年度審簡字第12
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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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