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14號
TPDM,112,審附民,214,202302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葉庭杰
被 告 鄭迪升
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聲明陳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88號詐欺刑事案件,起訴意 旨係被告鄭迪升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張文榕之金 融帳戶,至於起訴書附表所列部分起訴意旨並未載明被告有 何參與之犯行已難認屬本案起訴範圍,且經公訴檢察官與偵 查檢察官確認後當庭表明起訴書附表並非起訴範圍,是因原 告葉庭杰並非被告上開犯行之被害人,即非因被告本件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於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