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世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244號、第22261號、第27183號、第27
631號、第29255號、第33384號、第34091號、第36078號、第369
67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93號
、第38595號、第3888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
第279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世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潘世恩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 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 可預見將自己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 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該人可能以自己 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 施詐欺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 幫助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初某時,在臺南市某處路邊,將 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 稱台新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下稱富邦帳戶)、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下稱新光帳戶)等3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聚寶弟」之成年人使用 。俟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前揭 帳戶,旋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上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將款項轉至不詳帳戶再提領一空。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一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
㈢本案台新帳戶、富邦帳戶、新光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 明細表各1份。
㈣被告潘世恩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前 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供其等用以遂行 詐欺取財犯行,並藉此轉移款項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僅為 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 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 、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 ,被告應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93號、第38595號、第38885號),與 本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 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 隱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 其刑。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任意將個人申辦之金融 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 ,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 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於 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因與到庭之被害人就賠償條件存有歧 異,因而未能與到庭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國中畢業之最高 學歷,目前於餐飲業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 須扶養祖母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 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 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 之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此外,卷內並無證據 足認被告取得何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黃珮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江宇程移送併辦,檢 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吳振標 於111年2月2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聯繫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1時45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台新帳戶 2 王證堃 於110年4月22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可加入「幣牛」投資平台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3時4分許匯款4萬9,975元至台新帳戶 3 楊閔忠 於111年3月初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可加入「幣牛」投資平台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2時52分、53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台新帳戶 4 吳志豪 於111年3月底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聯繫告訴人,佯稱可加入「幣牛」投資平台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2時19分許匯款3萬5,760元至台新帳戶 5 顏淑芬 於111年3月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聯繫告訴人,佯稱可加入「幣牛」投資平台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1時23分許匯款2萬9,800元至台新帳戶 6 簡基壆 於111年3月3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可加入「合眾」投資平台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上午10時28分許匯款23萬元至富邦帳戶 7 陳金梅 於111年4月間,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可加入「合眾」投資平台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中午12時40分、下午1時4分許匯款5萬元、3萬元至富邦帳戶 8 朱寶珠 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詩怡」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代為操盤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上午10時14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新光帳戶 9 紀姵伶 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郭語婷」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在「META TRADER 4」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5日下午1時42分許匯款4萬8,888元至新光帳戶 10 林素娥(未告訴) 於111年5月5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介紹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1年5月5日中午12時49分許匯款4萬8,888元至新光帳戶 11 黃瑞柳 於111年5月5日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在「META TRADER 4」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5日下午2時9分許匯款1萬8,888元至新光帳戶 12 林勝裕 於111年5月起,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在「META TRADER 4」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上午10時45分許匯款3萬8,888元至新光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吳振標 111年5月8日警詢(偵21244卷第27頁至第28頁) 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1張、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244卷第39頁至第47頁、第59頁) 2 王證堃 111年5月7日警詢(偵22261卷第13頁至第16頁) 「幣牛」詐騙軟體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1張、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22261卷第19頁至第35頁) 3 楊閔忠 111年5月7日警詢(偵27631卷第9頁至第1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2張、「幣牛」詐騙軟體頁面截圖(偵27631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43頁至第51頁) 4 吳志豪 (未告訴) 111年5月8日警詢(偵33384卷第23頁至第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1張、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3384卷第27頁至第43頁) 5 顏淑芬 111年5月7日警詢(偵34091卷第11頁至第1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帳戶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4091卷第17頁至第32頁、第47頁) 6 簡基壆 111年5月23日警詢(偵29255卷第11頁至第13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29255卷第39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77頁、第133頁至第145頁) 7 陳金梅 111年5月22日警詢(偵27183卷第11頁至第13頁) 「合眾」詐騙軟體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2張、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7183卷第15頁至第37頁) 8 朱寶珠 111年6月22日警詢(偵36078卷第21頁至第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6078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9頁、第49頁至第77頁) 9 紀姵伶 111年5月9日警詢(偵36967卷第15頁至第18頁) 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6967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27頁至第31頁) 10 林素娥 111年8月1日警詢(偵38885卷第15頁至第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出匯款申請單、存摺影本(偵38885卷第21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79頁) 11 黃瑞柳 111年8月4日警詢(偵38393卷第35頁至第43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詐騙廣告及網站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8393卷第29頁至第33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67頁、第75頁、第103頁至第513頁) 12 林勝裕 111年8月5日警詢(偵38595卷第17頁至第2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偵38595卷第25頁至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