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號
TPDM,112,審交簡上附民,1,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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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楊超文
被 告 曾泳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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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