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秉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54
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秉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49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案查扣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酚成分之電子菸1支,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 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日為警扣案之電子菸1支,經 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四氫大麻 酚成分,有該醫務中心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而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49號 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於112年1月12日屆滿未經撤銷,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憑。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含有四氫大麻 酚成分之電子菸1支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電子菸壹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