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8號
TPDM,112,單禁沒,108,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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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康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康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 民國111年5月17日釋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 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 查卷宗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佐,堪 認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覆如附表所示之物之 包裝袋,因難與包裝袋內之第二級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於前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之案件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為警所查獲,有調查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 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3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10毒偵1343卷 第11至15、25、99、101頁)。綜此,堪認如附表所示之 物與被告上開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有關聯性。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附表所示之物,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1 白色結晶1袋 毛重1.070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73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729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毒偵1343卷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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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