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40號
原 告 王孝敏
被 告 李政達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現寄押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