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13號
附民原告 陳姵秀
附民原告 陳冠州
被 告 廖寶玉
李登平
李政峰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111年度易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寶玉、李登平、李政峰等3人被訴毀損案件,業 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