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1年度,2號
TPDM,111,智附民,2,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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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被 告 李安忠

邱進錄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佳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 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7日判決諭知管轄 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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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