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811號
TPDM,111,易,811,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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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
第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健鴻為臺北端午龍舟錦標賽隊伍名稱  「三腳渡龍騎士隊」之教練兼鼓手;陳萬安(另由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該龍舟隊之舵手, 林健鴻陳萬安均應負責維持賽程中船隻於正確航道及方向 中行駛;另龔宥蓁為奪標手;楚欣恬劉士銘鄭竣修、蔡 犖、徐詩博彭思翰蘇治宇許惠雯王亞婷孫慧雯、 王治、陳霖毅、楊裴騏、周家豪黃茹郁、謝牧鄰、徐志秀 、Gruenfelder Alice Caecilie為槳手,上揭21人代表「三 腳渡龍騎士隊」參加109年度臺北端午龍舟錦標賽。又告訴 人林念荷為參賽隊伍「馬卡龍舟隊」之左側第2槳手,並於 民國109年6月25日,在臺北市中山大佳河濱公園河道上參 加臺北端午龍舟錦標賽第20場次。嗣於同日14時20分許比賽 船隻已過終點線,是時「馬卡龍舟隊」在第二水道,「三腳 渡龍騎士隊」在第一水道,被告本應注意維持船隻於正確航 道及方向中行駛,且過終點線後,船隻應左轉返回碼頭,而 當時因風浪較大,「三腳渡龍騎士隊」之龍舟已向右轉且偏 移,應即擊鼓指揮全隊將方向導正,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形,詎竟疏未注意,未即時指揮,致「三腳渡龍騎士 隊」繼續向右偏移,遂碰撞在右方之「馬卡龍舟隊」之龍舟 ,告訴人則因此碰撞而受有胸壁挫傷、左側臀部挫傷及擦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 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林念荷告訴被告林健鴻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意旨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揆諸首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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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