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658號
TPDM,111,易,658,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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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美


選任辯護人 林曉晴律師
羅元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
年度偵字第3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為姑嫂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前因乙○○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經本院核發109年度司家護暫字第1 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令「相對人(即乙○○)不得對聲 請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相對人不得對 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詎乙○○於該民事暫 時保護令核發後至同年月22日上午10時55分許前之某不詳時 間,以不詳方式知悉上揭保護令內容後,不思警惕,於前開 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同年9月7日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在某 不詳地點,竟接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 帳號SMYeh1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內容予甲○○,以此方 式對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而違反前開保護令裁定。   
二、上揭民事暫時保護令嗣因本院以109年度家護字第741號裁定 駁回保護令之聲請,而於109年11月16日失其效力,然經甲○ ○提起抗告,復於110年3月19日經本院核發109年度家護抗字 第1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相對人(即乙○○)不得 對抗告人(即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相 對人不得對抗告人為騷擾行為。」,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 ○於110年4月8日晚間6時20分許,因甫自美國入境而居家檢 疫隔離中,經員警以電話告知應遵守保護令主文及法律效果 ,而知悉前開保護令內容後,猶不思警惕,另基於違反保護 令之接續犯意,在某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SMYeh1 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內容予甲○○,再以此方式對甲



○○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而違反前開保護令裁定。三、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或 從事業務之人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 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 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 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 書資料,均得採為證據。
二、另卷附照片係以電子科技設備運作所留存之影像紀錄,核非 供述證據,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SMYeh1,而於 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予甲○○,並坦 認有經員警告知而知悉本院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67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之內容,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 伊不知道有本院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4號暫時保護令,只 有經員警告知上開通常保護令內容;伊所傳送如附表一所示 內容都是針對伊弟弟即甲○○之夫葉和德,並非針對甲○○,只 是因為沒有葉和德的LINE帳號,所以才將寄給葉和德的電子 郵件內容複製後再以LINE傳送給甲○○;且伊所傳送的內容都 屬實,伊不認為這屬於騷擾行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 稱:上揭暫時保護令應因本院109年度家護字第741號裁定之 核發而失其效力,故部分訊息應不在保護令有效範圍內;又 被告不知悉並非面對面接觸而只傳送訊息也會違反保護令, 被告主觀上並無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就被告上開坦認部分,業經告訴人甲○○證述明確(參他字卷 第261至263頁),且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09年度家 護抗字第167號裁定、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在卷可佐(參他 字卷第69至123、245至247、267至267、277、279、293至29 7頁、家護抗字卷第97至105、179、180、197、195頁),是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屬實。
 ㈡本院109年度司家護暫字第1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於109年7月1 6日經本院核發後,被告至遲於同年月22日上午10時55分許 前,即以不詳方式知悉該暫時保護令之存在及內容: ⑴查被告有於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55分許,以其所使用之m.y eh.gr0000000il.com電子信箱,寄送內容為「你的律師講的



是幹話,而且你花了冤枉錢了,我根本不在台灣,哈哈,活 該」之電子郵件至葉和德之電子信箱(即附表二編號1,參 他字卷第67頁),而依本院109年度司家護暫字第184號民事 暫時保護令所示,告訴人有委請律師擔任代理人聲請保護令 ,再參酌被告於110年4月8日晚間6時20分許經員警執行保護 令時,向員警表示其預計該年5月出境,將有一段時間不會 接觸被害人(即甲○○),對於保護令裁定主文及抗告權利感 到不在乎等情(參家護抗字卷第187頁),以及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一再表示覺得保護令很無聊,反正其都也不在臺灣等 語(參本院易字卷第109、111、113頁),所呈現出認為其 大部分時間都不在臺灣,故對於法院所核發保護令一貫輕視 、不在意之態度,與前開電子郵件中被告所表達內容相對照 ,另參以員警於109年7月18日執行上揭暫時保護令時,因被 告人在美國無法執行,但有對被告於臺灣住處所在社區之財 務秘書洪瑞妤製作訪查紀錄,有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查訪表 可徵(參司暫家護字卷第67、68頁),被告也坦承有與洪瑞 妤接觸,洪瑞妤始知悉其當時人在美國紐約(參本院易字卷 第113頁),是綜合上情以觀,足見被告於前開電子郵件中 所指稱告訴人找律師、花冤枉錢、其根本不在臺灣各節,顯 係均針對告訴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之事而為, 至屬灼然。是被告於寄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電子郵件前, 顯業知悉告訴人已經本院核發上揭民事暫時保護令甚明。 ⑵被告雖於準備程序中辯稱係因告訴人聲請保護令遭駁回,才 會寄送上開內容之電子郵件云云,然上揭民事暫時保護令係 於本院於109年11月16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741號裁定駁回 保護令之聲請後,始失其效力,被告發送上開內容電子郵件 之時間為同年7月22日,明顯早於告訴人聲請保護令遭駁回 之時間,該電子郵件所指涉者顯然不可能係告訴人聲請保護 令遭駁回之事,是被告所辯顯屬推諉之詞,不足為採,堪認 被告至遲於發送上開內容電子郵件前即已知悉有上揭暫時保 護令之存在及內容,甚為明確。
 ㈢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之行為,當屬騷擾行為,並已達 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而為家庭暴力行為: ⑴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 為。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條第1款、第4款有明文規定。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 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



、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 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 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 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 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 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 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 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現為第4款) 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 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 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申言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 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 ,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 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 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參照)。 ⑵細譯被告所先後寄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0至16所示訊 息之內容,皆係在不斷謾罵及人身攻擊,用字甚屬不雅、粗 鄙,且傳送之時間各均尚屬密集,依社會通念而言,當會收 受該等訊息之人感到心理上之痛苦、不適,屬騷擾行為無訛 ,又因告訴人於偵查中結稱有因該等文字而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參他字卷第262頁),則揆諸上開說明,堪認被告所為 應已達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又附表一編號1中有 提及「讓你們孩子知道他『父母』是多惡劣」,附表一編號2 提及「讓『你們』身敗名裂」,附表一編號3提及「像『你們』 這種忘恩負義的傢伙」,附表一編號5提及「利用無辜的孩 子的壞『父母』」,附表一編號7提及「把無辜孩子拉進來壞『 父母』」,附表一編號10提及「真的是壞『父母』,無恥」, 附表一編號12提及「忘恩負義的爛『夫婦』」,附表一編號13 提及「爛貨的『女人』,還假裝高級」,附表一編號15提及「 你和你『太太』...下三爛貨暴力和小偷」,附表一編號16提 及「你和你那個爛『老婆』」(參附表一各編號之證據出處) ,被告傳送該等騷擾訊息顯一併針對告訴人而為,甚至有僅 針對告訴人而辱罵之訊息,而非如其所辯僅欲針對葉和德發 送,只是因為沒有葉和德之LINE帳號才轉寄給告訴人云云。 況且被告已明知有上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存在,卻 猶不斷寄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給告訴人,於客觀上自屬對告



訴人為騷擾,並已達使告訴人精神上感到痛苦之程度,為對 告訴人所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昭然甚明。 ㈣被告主觀上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被告於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55分許寄發如附表二編號1所 示電子郵件前,即已以不詳方式知悉本院已核發109年度司 家護暫字第1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於本院在110年3月19日 核發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並於同年4 月8日晚間6時20分許,經員警以電話告知應遵守該保護令主 文及法律效果,均各經本院敘明於前,是被告主觀上已知悉 有上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存在與內容。而被告自承 係在臺灣念到大學1年級之後才前往美國(參本院易字卷第1 15頁),當有一定之中文能力,智識程度復與一般於臺灣生 活之人無異,對於保護令所代表之意義及其內所限制、禁止 之內容為何,當無無法理解之可能,亦無不清楚何為所謂騷 擾之情,卻猶於知悉上開暫時保護令後,仍接續傳送如附表 一編號1至9所示訊息予告訴人,又於經告知上揭通常保護令 後,再接續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訊息予告訴人,而 騷擾告訴人,並屬已達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之家庭暴力行為 ,是被告主觀上自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至臻明灼。 ㈤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除經本院駁斥於前之部分外 ,另補充:
 ⑴縱使被告所主張與其弟葉和德間之家庭糾紛為真,然告訴人 既業經本院先後核發上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被告即 不得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且被告所傳 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依一般人之觀點及感受而言,當 屬騷擾無誤,甚且經告訴人明確證述已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屬無據。況一般所謂之騷擾行為, 本即不一定要以面對面之方式為之,利用電話、信件、電子 郵件或傳送訊息,照樣能夠達成騷擾對方之目的,被告為具 正常智識之人,亦對中文能夠理解,當無不知其所為構成騷 擾甚至可能達到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之理,是辯護人此部分 所辯亦屬無稽,不足為採。
 ⑵另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訊息係於109年9月7日至同年11月11日 間所傳送,暫時保護令係於同年11月16日始因本院109年度 家護字第741號裁定之核發而失其效力,後被告於110年4月8 日經告知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後,又於同日起至同年10月 12日間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訊息,仍均在該通常保 護令之1年有效期間內,是附表一所示訊息皆係在有保護令 存在之期間內所為,辯護人辯稱有部分訊息非在保護令有效 期間內云云,洵無足採。




 ㈥綜上,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其所辯均不足採 ,應依法論科。另起訴書附表編號14及32之訊息,實際上應 為同一份訊息(參他字卷第121至123、277頁,即附表一編 號13所示訊息),此亦經檢察官當庭確認(參本院易字卷第 61頁),本院即不再重複計算起訴書附表編號32之訊息,附 此敘明。    
二、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898號、82年台上字第369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被告於知悉上開暫時保護令內容後,係出於同一違反保護 令之犯意,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緊接之犯罪時間內,以 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訊息予告訴人並違反保護令,於知悉 上開通常保護令內容後,復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於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密接時間內,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訊息予告訴人而違反保護令,被告所為上開各次犯行之獨 立性均極為薄弱,揆諸前開說明,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 ,應分別論以接續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所為 上開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 於知悉上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存在及內容後,竟仍 以前揭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其程度並已達對告訴人為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程度,顯然無視法律禁令,漠視公權力之 執行,所為實不足取,參酌其犯後猶一再表示覺得保護令很 無聊,反正其人不在台灣,沒有對保護令很在意(參本院易 字卷第109、111至113頁),且完全未試圖與告訴人和解以 尋求原諒之犯後態度,併審酌其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徵,素行尚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且就所量處之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另被告用以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所使用之物,因依卷內事 證並無從知悉是否為被告所有,是無從予以宣告沒收、追徵 。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就被告所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認亦涉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然查



,本院109年度司家護暫字第1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及109年 度家護抗字第1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對象既僅限於告訴人 ,而不及於葉和德,被告縱使寄送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予 葉和德,該行為亦不在上開保護令之規範範圍內,又葉和德 於收到該等電子郵件後,是否轉予告訴人見聞、觀看,亦非 被告所得控制或預見,若認為此等寄送電子郵件予葉和德之 行為亦受上開保護令規定,不啻毫無限制任意擴張上開保護 令之適用範圍。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若成立 犯罪,與經本院論罪之犯行部分皆各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附表一:
編號 傳送訊息或電子郵件之時間 所使用之通訊軟體或電郵帳號 訊息或郵件內容 證據出處 1 109年9月7日23時10分 LINE帳號SMYeh1 我們兩個身敗名裂,也會讓你們的孩子知道他父母是多惡劣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69至71頁 2 109年9月8日9時40分 LINE帳號SMYeh1 讓你們身敗名裂,從公司偷東西回來放在網站上賣的事我都知道,還有更多好戲在後頭,本來我想說你省問婷又生病錯,我就不要再騷擾你,你就打那個渣男就好,但是既然你有力氣去申請保護令,我想我也不用客氣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73頁 3 109年9月18日7時57分至8時25分 LINE帳號SMYeh1 不要臉,明明就是我父母親的,還說什麼是你的help??申請什麼保護令,看看那個人的暴力,像你們這種忘恩負義的傢伙,我才希望一輩子永遠不要看到你這那張臉,看那個錄影帶我才是需要被保護的人,真是厚臉皮,打人喊救人,等我能在台北街頭走的時候,我會去申請保護令對你,真無聊,我問心無愧法院見,還有更多的video如果法官有時間我通通拿出來給他看,連上次那個不留下來幫我媽媽拜拜的傭人都是用我媽媽名字請的,你利用了你的孩子,我從來也沒有把葉靜昕這個名字放在任何的對你的對話裡面,好壞的父母,還叫他簽字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75至83頁 4 109年9月20日9時57分、12時7分至12時8分 LINE帳號SMYeh1 See U in court-bc of WHAT Udo.. I will go to Twn to show the court who is the one 打人喊救人,你不是老師嗎?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而且英文太爛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83至85頁 5 109年9月29日19時26分至19時28分、19時37分 LINE帳號SMYeh1 利用無辜的孩子的壞父母,戒準備好來跟你打仗了,真無聊你的孩子長什麼樣子我都還不記得,為人父母還用無辜的孩子,他簽什麼字他都不知道,還有個所謂的老師的執照,誰到沒交到,連你自己都教不好,也沒找到他老師的工作,有什麼資格anyway Go ahead send the screen shot to Ur lawyer-EVERY THING I SAID IS TRUTH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85至87頁 6 109年10月5日6時39分 LINE帳號SMYeh1 Business day start- GAME start!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89頁 7 109年10月26日12時48分 LINE帳號SMYeh1 SEE U IN. OURT-不怕你打人喊救人,把無辜孩子拉進來壞父母,Court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91頁 8 109年10月28日17時37分、18時23分、18時35分、18時39分、19時2分 LINE帳號SMYeh1 See U tomo-看看誰是需要被保護的,誰需要"被保護"法官看了就知道,錄音檔案很清楚,先打我還想要搶我的iPad,也滅證據,good luck in court! I give U plenty of material for U to prepare-NP! Truth is truth.看吧我的律師群都說事實很清楚,把你賠償的錢準備好吧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93至97頁 9 109年11月11日22時3分、22時5分至6分、22時12分至16分 LINE帳號SMYeh1 Understand U guys send over the video about RETURNING KEY TO THE DRAWER- that was nobig deal- I asked father forit...& Hogan even blacking mailing me about- I was installing hidden camera.. haha.. Angela happened to answered to father that I was 3C incompetent..I already你敢多 做我就讓你訥更,"好看"I will let his company know about Ur selling stuffs ON LINE - where the products come from??? Oh,你的英文太爛應該看不懂全部最好教你的孩子幫你 看,繼續吧我有更多的東西可以丟丟出來不只上面說的 老娘跟你幹到底,在一個動作我就把這個Po在家庭群組上,要我告訴你是哪一個姐姐付錢讓他的 女朋友去墮胎的嗎?在未做選擇以前我還支持你讓他選你誰知道你是個爛貨,忘恩負義的家伙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99至103頁 10 110年4月8日19時33分至19時36分 LINE帳號SMYeh1 Who cares. I don't even live in Twn!!!把無辜孩子拖進來的小卑鄙小人,我也可以把你打的video寄給你其他的孩子看,但是我沒有,真下流,什麼叫做長期家暴,我根本不認識她,也不知道他長什麼鬼樣子,真的是壞父母,無恥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13至115頁 11 110年5月11日7時26分 LINE帳號SMYeh1 傳送以電子郵件m.yeh.gr0000000il.com寄發主旨為「葉和德Hogan Yeh-卑鄙無恥的小偷」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如付標一編號7所示。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15至117頁 12 110年5月28日22時10分 LINE帳號SMYeh1 傳送以電子郵件m.yeh.gr0000000il.com寄發主旨為「忘恩負義的爛夫婦」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19頁 13 110年6月28日12時26分、12時28分 LINE帳號SMYeh1 去吧再去申請保護令,律師繼續請,我就是要讓你繼續請!!!爛貨的女人,還假裝高級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21至123頁 14 110年8月10日19時10分 LINE帳號SMYeh1 傳送以電子郵件m.yeh.gr0000000il.com寄發主旨為「不敢拿出來吧?-明明就是你打我」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為你不但是個小偷也是個暴而且四個謊話。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279頁 15 110年8月26日16時28分 LINE帳號SMYeh1 傳送以電子郵件m.yeh.gr0000000il.com寄發主旨為「你和你太太尤其是你,下三爛貨暴力和小偷我有證據」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為Ur a low level human being - viotent, crooked, thiet..also 忘恩負義..I hope God will give U what U deserve in life to make U pay for What U do . or I WILL ! Sent from my iPad Uptiitad 3 miniutes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279頁 16 110年10月12日16時16分 LINE帳號SMYeh1 傳送以電子郵件m.yeh.gr0000000il.com寄發主旨為「忘恩負義的爛人暴徒」之信件截圖,信件內容為下面是家族成員給我的回答these r HOW family members look at U two:下流的爛人,惡心把我和妹妹強迫地從群組拉說什麼時間會證明一切,現在時 間證明一切!很好,你申請什麼"保護令"到三月只是因為我沒有出席所以你拿走了沒關係反正我也不在台灣你也不約束不了我!!三月到以後繼續花律師的錢吧繼續去申請吧,噢對了現在換我了我用這一張文件 就可以證明你暴力的換我去申請保護令那你和你那個爛老婆天母找 不了這個是個格来dear我就可以這麼作:)我說過你們繼續搞吧,我就繼續對付你本小姐有的是辦法只是請記得還手下留情!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293頁 附表二:
編號 傳送訊息或電子郵件之時間 所使用之通訊軟體或電郵帳號 訊息或郵件內容 證據出處 1 109年7月22日10時55分 m.yeh.gr0000000il.com 你的律師講的是幹話,而且你花了冤枉錢了,我根本不在台灣,哈哈,活該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67頁 2 110年6月28日12時14分57秒 m.yeh.gr0000000il.com Subject: Two trashy people 你們會有報應的-trashy people -把無辜的孩子拖進來保護令-你約東不了我,而且我也一輩子不會放過你們 Sent from my iPad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25頁、第127頁 3 110年6月28日12時26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Fwd: Two trashy people- see I don't forget thr dirty thing U did!! I'm sure Ur children wonder how come U/ They don't get to go to their aunt's house in the US. IF I haven't give U Ur green card, Ur children wouldn't be in states now having heir Covid 19 shots, 忘恩負義的爛傢伙.Plus theif U r!!不用在臉書上面Po什麼sister forvevr-人家根本不准被甩你,被利用夠了無情的不讓人家住房但是可以厚著皮全家到別人家去住這就是你們這對。爛貨夫婦 第125頁 4 110年6月3日18時28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Re: Hogan Yeh- U some thief & Jerk:你不像話我就一輩子不放過you One is my life mission now will be to NAIL U to the cross..except U won't have a chance to turn around like Jesus!讓你們身敗名裂你已經知道我開始了,再下來就看你做什麼我就反擊!我不會讓人繼續欺負我也不是看得媽媽生病的面子上 I have 雅量 enough to not to involve Ur children so far.. but I will IF U LET ME KNIW DOING ANYTHING TI HARM ME IN ANYWAY, START FROM THE LITTLE ONE, WHO U BAD Parents MADE HER SIGN THINGS SHE DOESN't Even know what is she signing, & it was ALL false... U made it up!! 忘恩負義加上不要臉夫妻都是!!! 爛女人自以為是你有今天都是別人給你的還敢說不能讓傭人帶去看媽媽被醫院洗澡你是什麼PD機的爛女人!事實就是如此自為是什麼少奶奶爛女人就是爛女人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29頁 5 110年6月3日18時24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暴徒+加上陰險奸詐法院見不怕你 現在你知道什麼叫做官司纏身~讓 付出該付出的代價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31頁 6 110年5月28日22時10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忘恩負義的爛夫婦 Your children can go to TAIPEI AMERICAN SCHOOL today,都是我出的錢和媽媽跑來出來给你們的,要不然你們就是在萬華,健保都要被註記,你們這兩個忘恩負義的爛傢伙!!真無聊申請什麼保護令打人的人還要費保護法官也道座問了,無聊還說什麼雯婷。爛人有什麼資格不高興高興還可以出拳打我,我一輩子都不放你干休 Sent from my iPad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19頁 7 110年5月9日5時20分、110年5月28日22時10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葉和德Hogan Yeh-卑鄙無恥的小偷 本姑娘現在又有時間和你繼續門下去了……什麼"保護令"我是沒時間更不屑出庭繼續跟你搞那回事,我上次出庭你們就被駁回了。你們自己根本不敢來沒臉來把無辜的孩子下來就是下流的父母那就是你們!!現在連清明節掃墓都不敢去了吧?看看下面的comments-應該有個概念大家是怎麼看你的,把我們從家庭裡面群组刪掉那就更讓人家看不起你。你繼續不像話我就要更要一輩子鬥你,現在大家族裡面走不出去了吧?再來就是你的公司,再來就是社會我讓你抬不起頭來,try me!現在我還手下留情,看吧連你的孩子我都沒有"接觸"?你什麼鬼保護令根本約束不了我,第一個我也沒對他們怎麼樣都是虚造的..就像第一次法官問的:葉和德為什麼不需要保護自己?-我根本也不需要住在台灣.who cares? It is YOU-需要去向您的孩子解釋為什麼他們在讀書的那個都市裡你不敢去你的Cousin家? Or或者你們臉皮很厚也趕去,不過現在你知道他們心裡對你是怎麼想!不管是Seattle or Houston.Like I said- U can continue to try me!(現在我還手下留情)..本姑娘有的是時間也有金錢來對付你們如果你讓我們知道你未來有什麼不屑的行為,我就一定反擊!! Sent from my iPad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第115至117頁、第135頁 8 110年4月8日19時32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不要臉的卑鄙小人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43頁 9 110年4月8日19時27分、19時31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真下賤 我的女兒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你一第一次的告訴已經被駁回了 還有臉繼續做,如果不是媽媽過世我連零女兒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什麼叫做長期家暴去你的真不要臉,叫無辜的孩子來簽名,並附上0000000-對造葉和德-民事陳報狀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45至147頁、第149至151頁 10 109年12月4日15時10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對別人拳打腳踢喊救人惡人先告狀難怪又被駁回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61頁 11 109年12月14日12時6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Fwd:被法官駁回活該!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65頁 12 109年12月13日0時52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被法官駁回活該! 把無辜的孩子捲進來的一對爛貨!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69頁 13 109年12月14日12時6分(應更正11日9時23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哈哈!!-又被法院駁回!!-再抗告吧!法官知道你是奸詐陰險的惡魔devi!! 我至少有那種decency,沒把孩子牽涉到在裡面(LEAVE the CHILDRE out of it),不像你這種爛父母把無辜的孩子拖進去這裡!還叫他簽字他根本不懂那麼多中文!我就是要常常罵你我心裡該罵你的我就罵你,本來你們就是忘恩負義奸詐的爛傢伙繼續告吧我用的是子彈可以對Phoe金彈銀彈都有!I already told U, the MORE U ACT, THE MORE I RETALIATE !!! Try me!! That's the only way dealing w dirt people like U two!! sent from my iPad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73頁 14 109年10月26日12時51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暴徒+加上陰險奸詐法院見不怕你 現在你知道什麼叫做官司纏身~讓 付出該付出的代價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75頁 15 109年9月29日19時40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go ahead- send to Ur lawyer- every thing I said is the truth Including what U & Ur wife sell on line!?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77頁 16 109年9月29日19時30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你們這種利用無辜孩子的壞父母 真無恥不怕你我要來給法官看看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83頁 17 109年9月18日8時6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暴力之徒是你我想我才是需要申請保護令的人吧? 還好我不在台北街頭我知道妳也知 道,所以你申請什麼保護令是廢話,No problem, 法官看了就明白good luck!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189頁 18 109年7月22日10時55分 m.yeh.gr0000000il.com 主旨:打人喊救人 你的律師講的是幹話,而且你花了冤枉錢了,我根本不在台灣,哈哈,活該 110他字第7827號卷第67頁、第195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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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