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語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4376號、111年度偵字第14377號、111年度偵字第16576號
、111年度偵字第17623號、111年度偵字第18802號、111年度偵
字第18807號、111年度偵字第27373號、111年度偵字第37162號
、111年度偵字第37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曹語晨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