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 告 吳秀雲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宋宜璇被 告 簡佑任 蔡昊宸(原名:蔡昱彤) 李奕沁 李政達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現寄押在法務部○○○○○○○○○○○) 蔡漢昇 陳易佑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關於被告簡佑任、蔡昊宸、李奕沁、李政達、蔡漢昇及陳易佑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關於被告梁育誠、鄭安妤及吳念慈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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