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37號
TPDM,109,附民,537,2023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宋宜璇
被 告 簡佑任

蔡昊宸(原名蔡昱彤

李奕沁

李政達


另案法務部○○○○○○○○○執行,現寄押在法務部○○○○○○○○○○○
蔡漢昇

陳易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關於被告簡佑任蔡昊宸、李奕沁李政達蔡漢昇陳易佑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關於被
告梁育誠、鄭安妤吳念慈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經本院另
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