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58號
TPDM,109,重附民,58,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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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游○○
被 告 羅華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醫療機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建松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 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 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 犯罪被害人自得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一併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按同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
二、查被告羅華成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 109年度自字第54號)  ,被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醫療機構因受僱人羅華成之前揭 刑事案件,分別經原告主張為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前揭被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游啟忠聲請若有前揭情形,將本件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及陳報庭期暨移送等事項狀(見 自二卷第297頁)可參。又被告羅華成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自字第5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爰 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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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