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109號
TCDA,111,行執,109,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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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李錦鑫
訴訟代理人 陳力綺
雷伯謙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楊晉傑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 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 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準此規定以觀,有關行政訴訟法第8 編 強制執行,就強制執行之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明。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晉傑之住所雖設於臺中市○○區○○ 路○段00號,而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薪資為執行 ,惟查,債務人所任職即第三人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1、2樓,是依該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執行,於法自有未合,爰依職權裁定 本案移轉於應為執行行為地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為是。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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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