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6號
TCDV,112,除,36,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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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弘倫通訊有限公司劉光隆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111年5月31日 69,563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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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倫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