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1號
TCDV,112,除,21,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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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育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林育洲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 111年8月31日 300,000元 S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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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